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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为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深圳科技成果赋权和单列管理改革等试点成效和经验,市科技创新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深圳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并于2024年8月1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分领域选取40所高校院所率先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我市积极开展赋权改革实践,出台《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实施方案(试行)》,遴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共37家单位开展赋权改革试点。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印发《2021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我市深圳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深圳农业基因组研究所三家单位入选广东省“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试点单位的探索实践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通过试点,我市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较好进展,成果转化机制更加健全,成果转化渠道更加畅通,科研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与此同时,着眼于我市现存问题,总结试点单位成功经验,为加快创新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实现“松绑、放权、提质、增效”,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实施方案》深度结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划和政策文件精神,充分汲取前期改革试点和创新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重点依据以下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2021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发改办高技〔2021〕539号) (四)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 (五)《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2020) (六)《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2020) (七)市科技创新局《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实施方案(试行)》(深科技创新〔2021〕155号) (八)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深卫健发〔2023〕1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五章,分别是总体要求、改革单位范围、改革内容和保障措施和附则。 (一)总体要求。说明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工作提供宏观指引和基本保障。 (二)改革试点范围。明确政策适用的范围,将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范围扩大到深圳市辖区范围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中央驻深单位及其他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三)改革内容。本部分按照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的全链条开展,包括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权、单列管理、成果运营、成果定价与合规交易、收益分配、尽职免责保障、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八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本部分内容对所有权赋权成果来源与类型、赋权方式、赋权流程、赋权后转化方式等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赋权成果权属、来源、类型、表现形态,如成果需来源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二是规定了赋权的方式,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类,其中按份共有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三是对科研单位赋权流程进行了要求,如同一个科技成果只能在“先赋权后转化”与“先转化后激励”二者择其一,成果完成人需明确内部收益分配比例,赋权后需公示15日等。 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本部分内容对使用权赋权时间、赋权流程、赋权后转化方式进行了规定。一是赋权时间不低于十年,允许转化进展良好的成果延长使用期限。二是赋权流程包括成果完成人申请并提交转化方案、科研单位审批、公示15日、赋权协议签署几个方面。三是赋权后转化方式,允许成果完成人将成果使用权对外许可实施。 3.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本部分内容重点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进行突破。一是明确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单列管理,建立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可以由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时,制定《深圳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引导开展贯穿成果转化全链条、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的成果管理与资产管理。二是对单列管理单位制度完备性进行强调,要求梳理单列管理资产清单、落实管理部门、规范管理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并对单列管理工作进行上报。 4.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运营机制。本部分内容强调科研单位应重视内部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部门)建设,并加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一是强调应加强内部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部门)经费保障,加强其专业性。二是支持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项目孵化等服务,同时可从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报酬。 5.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与合规交易保障机制。本部分内容聚焦科技成果定价与交易保障,明确了成果定价方式,强调应充分发挥深交所科交中心等技术交易场所作用,服务好成果转化。一是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包括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三类。二是成果定价可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多维度科技成果评价。三是支持深交所科交中心联动第三方评估机构,打通科技成果展示、评估、交易、投融资对接等关键环节。四是支持深交所科交中心建立适用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任务落实的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为成果合规免责交易提供保障。 6.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本部分内容明确了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对象和分配方式。一是明确科研人员、技术转移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收入。二是明确正职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7.完善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本部分内容规定了成果转化免责对象、勤勉尽职要求及免责内容,推动科研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一是免责对象包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及管理、服务、决策等活动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领导人员。二是满足了制度完备、依法依规不牟非法利益、决策监督公开透明三项要求即视为做到勤勉尽职。三是满足勤勉尽职要求,可以免除自主决定转化方式、成果价值变化、不进行资产评估、作价投资亏损及其他决策失误责任。 8.强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本部分内容强调应从高校院所与人力资源市场两方面加强对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一是高校院所应制定技术转移人才专门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定办法,对技术转移专职人员纳入工程序列进行职称评审,畅通人才内部晋升通道。二是优化深圳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定标准,完善符合技术经纪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代表作清单。 (四)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评价、加强宣传引导三个方面保障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顺利实行。 |